搶人犯的真正問題在於,外交部陸委會與法務部的做法不一致,而把問題扯到甚麼黨派問題的,一定都沒有去看立法院的完整質詢內容,而只有看台灣的媒體報導。
如果,我國相關部會已經針對與中國間的引渡問題有一致的立場,不表示一定有辦法保護犯罪嫌疑人不被中國帶走,但在制度面確定下來後時效性與處置正確性就提高了。
而且,在尚未定罪之前,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要剝奪其人身自由必須有法定程序,不是那麼簡單的某方"說"他們有罪就是有罪,如果外國判決他們有罪,我國也必須針對此情況有相對應的處置方式,不是有把人關起來就可以。
有人權的國家思考方式是,可以錯放不可以錯關,所以許多程序都須謹慎,目前沒有人檢討台灣以前死刑以外的錯案冤案,在警察刑求是正常情況的那些年裡面,產生了多少錯案冤案??台灣司法都已經漏洞百出更何況中國。
或許有些人會以為現在科學辦案就沒問題,建議可以去看下面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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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的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但是媒體必須把複雜問題簡單化才有人看,這也造成真實而無趣的案件內容沒有人深究,例如與中國的引渡爭議只須把立法院質詢看一看就可以知道完整內容,但不知有沒有1%的人去看,而媒體報導為了吸引眼球,必然選擇有對立性,有話題性,有爭議性的角度來報導。
立法院的質詢最終都要引導到尋求更好解決方案,但媒體則否,他們只希望話題能熱到下一個話題出現。
為什麼搶人犯很重要?因為絕大多數的看來是小事的事件重點都不在於個案,而在於這個個案是否會為未來建立通例。我們當然可以讓疑犯給中國帶走,重點在於這個模式是否已經成為台灣與中國間都同意的一個模式。我也認為未來兩岸會有一個共識與慣例的做法,但這個共識與慣例就是在事情發生後,花成本在討論溝通協調才能夠做到。
如果,我們把這些個案當成小事不管他,未來一個新的案子出現在另一個沒發生過的國家時,即便不是詐騙,即便當事人可能是冤枉的,這個國家一樣會參考其他國家的標準作法,遣返到中國去。
這恐怕不是各位所樂見的,這裡也要解釋清楚,我們可以把疑犯交給中國司法,前提一定是台灣政府部門建立一個模式,這個模式必須有考慮到台灣疑犯的人權後,在政府認定可交給中國司法的情況下,才交給對方。
否則,台灣司法在證據判斷上水準就已經十分低落了,如果由中國司法判斷恐怕更多無辜者,當然這不保證中國真要搶人台灣一定搶得過,但你必須要建立好自己的SOP,而不是事到臨頭才各部會討論,這正是此事件的關鍵問題,但沒看立法院質詢就不知道這才是重點。
以下書籍可供各位參考,相關的還有很多,司法/警政/檢察系統有太多細節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幸好現在有許多書籍與網路資料都可以一窺堂奧,只要你願意花幾十個小時讀相關資料,可以了解大概,也可以避免被媒體引導到錯誤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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